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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于:2012-12-12 14:01:11 农业名词 阅读: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

苗木网 发布于2013/7/24

花木百科: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黑建城[2006]79号

各市(地)建设(城市管理、园林)局、省农垦总局建设局、各级城市园林绿化企业: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城[2006]122号)和《关于印发〈建设部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报和审批工作规程〉的通知》(建城[2006]182号)文件精神,现将我厅组织编制的《黑龙江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一、根据国家和省新颁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我厅决定对2006年9月15日前已经取得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的企业开展资质新标准就位工作,就位工作时间拟从2006年10月1日开始至2007年5月底前结束。

二、我省辖区内城市园林绿化二、三级企业均应按照《黑龙江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提供全部材料参加就位考核,重新领取新款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

三、省直园林绿化二级企业的资质就位材料由企业直接向我厅申报,市(地)、农垦总局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园林绿化三级企业资质就位材料的初审工作,各地的初审材料上报截止时间为2007年3月1日,过期上报材料无效。

四、自2006年9月15日起,根据建设部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报和审批工作规程相关规定,各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一律停止受理新办城市园林绿化三级企业资质的审批工作。

全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新标准就位工作期间,各地要停止受理新办城市园林绿化三级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自行审查工作。

五、我厅于1996年4月印发的《关于加强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的通知》(黑建函[1996]第117号)文件同时废止。

黑龙江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请登录黑龙江建设网(www.hljjs.gov.cn)“文件公示”栏目下载。

特此通知。二00六年九月八日附:黑龙江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报和审批工作程序,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市场监督管理,依据《建设部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报和审批工作规程》、《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省域范围内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的申报、审批和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城市园林绿化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城市园林绿化各种规模、类型的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以及各种规模、类型的园林绿化工程的综合性养护管理;从事园林绿化苗木、花卉、盆景、草坪的培育、生产和经营;从事园林绿化技术咨询、培训和信息服务等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等级按照建设部规定分为一、二、三级。

第四条 省建设厅城建处负责对园林绿化一级企业申请进行初审,并负责办理园林绿化二、三级企业资质的审批;市(地)、县、农垦总局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园林绿化三级企业申报材料的自行审查,然后将自行审查意见和企业申请材料直接报送省建设厅;晋升园林绿化二级企业资质的申请人,应当持三级企业资质证书并按相关规定直接向省建设厅提报申请。

第五条 申请办理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及电子文件;

二、企业工商登记的营业执照、验资证明和企业章程;

三、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与经营手册;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参加社保的证明单;

五、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参加社保的证明单;

六、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的中级以上技术工种岗位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参加社保的证明单;

七、申请表中所列的工程项目业绩材料的证明资料;

八、由具有资格的审计事务所或会计事务所出具近三年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和企业近三年的财务决算年报表;

九、申请表中所列的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及企业业绩证明。

第六条 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

一、一级企业

(一)资质标准

1.注册资金2000万以上。

2.8年以上的经营经历,并获得二级企业资质3年以上,独立的专门从事园林、绿化或花木的法人企业。

3.近3年承担不少于5个5万平方米且工程造价在450万以上的园林绿化综合性工程,并完成栽植、铺植、整地、建筑及小品、花坛、园路、水体、水景、喷泉、驳岸、码头、园林设施及设备安装等工程,经验收工程质量合格。或承担过8个以上的下列之一的经验收合格的园林绿化工程:

(1)3万平方米且工程造价在250万以上的公园、游园等公共绿地;

(2)5万平方米以上且工程造价在250万以上的主干道绿化、道路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

(3)7万平方米以上且工程造价在150万以上的风景林地、防护绿地。

4.苗圃生产培育基地在800亩以上,并具有大规模的园林<0>、花木、盆景、草坪的培育、生产、养护和经营能力。

5.企业经理具有8年以上的从事园林绿化经营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总工程师具有园林绿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总会计师、经济师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6.园林绿化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人(园林专业人员不少于3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园林专业人员不少于8人);植物、植保、建筑、结构、造价、监理及水、电工程师各不少于1人。

7.企业主要技术工种骨干全部持有中级以上的岗位合格证书。企业专业技术工种配套齐全。其中绿化工、花卉工、草坪工、苗圃工、养护工各不少于5人,水景工、花街工、植保工、瓦工、木工、电工各不少于2人,假山工、石雕工、木雕工、钳工、焊工各不少于1人。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工人应在30人以上,其中,高级专业技术工人应在10人以上。

8.企业拥有高空修剪车、喷药车、洒水车、推土机、起重车、挖掘机、打坑机等施工设备,以及草坪修剪机、各种工程模具、模板、描图仪、修剪、植保设备和信息处理系统等,具有完善的档案等管理制度。

9.企业固定资产现值在3000万以上,流动资金在1000万以上,企业年工程产值4000万元以上。

10.企业所承担的工程、培育的植物品种或技术研究、开发、应用项目等获得部级以上奖励或国际性奖励。

(二)经营范围

可承揽各种规模以及类型的园林绿化工程;

可承揽各种规模以及类型的园林绿化综合性养护管理工程;

可从事园林绿化苗木、花卉、盆景、草坪的培育、生产和经营;

可从事园林绿化技术咨询、培训和信息服务。

二、二级企业

(一)资质标准

1.注册资金1000万以上。

2.6年以上的经营经历,并获得三级企业资质3年以上,独立的专门从事园林、绿化的法人企业。

3.近3年承担不少于5个2万平方米以上且工程造价在200万以上的园林绿化综合性工程,并完成栽植、铺植、整地、建筑及小品、花坛、园路、水体、水景、喷泉、驳岸、码头、园林设施及设备安装等工程,经验收工程质量合格。或承担过8个以上的下列之一的园林绿化单项工程:

(1)2万平方米且工程造价在150万以上的公园、游园等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

(2)3万平方米且工程造价在150万以上的主干道绿化、道路绿地;

(3)5万平方米且工程造价在80万以上的风景林地、防护绿地。

4.苗圃生产培育基地在300亩以上,并具有大规模的园林绿化苗木、花木、盆景、草坪的培育、生产、养护和经营能力。

5.企业经理具有6年以上的从事园林绿化经营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总工程师具有园林绿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总会计师、经济师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6.园林绿化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人(园林专业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5人(园林专业人员不少于6人);植物、建筑、结构及水、电工程师各不少于1人。

7.企业主要技术工种骨干全部持有中级以上的岗位合格证书。企业专业技术工种配套齐全。其中绿化工、花卉工、草坪工苗圃工、养护工各不少于4人,水景工、花街工、植保工、瓦工、木工、电工、假山工、石雕工、木雕工、钳工、焊工各不少于1人。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工人应在20人以上,其中,高级专业技术工人应在6人以上。

8.企业拥有高空修剪车、喷药车、洒水车、起重车、挖掘机、打坑机等施工设备,以及草坪修剪机、各种工程模具、模板、描图仪、修剪、植保设备和信息处理系统等,具有完善的档案等管理制度。

9.企业固定资产现值在1000万以上,流动资金在600万以上,企业年工程产值2000万元以上。

10.企业所承担的工程、培育的植物品种或技术开发项目等获省级奖励。

(二)经营范围

可承揽5万平方米且工程造价在500万以下的园林绿化综合性工程;

可承揽3万平方米且造价在300万以下的公园、游园等公共绿地,5万平方米且工程造价在300万以下的主干道绿化、道路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以及7万平方米且工程造价在200万以下的风景林地、防护绿地建设工程;

可承揽10万平方米且年养护费用在100万以下的公园、游园等公共绿地;20万平方米且年养护费用在60万以下的主干道绿化、道路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50万平方米且年养护费用在50万以下的风景林地、防护绿地的养护管理。

可从事园林绿化苗木、花卉、盆景、草坪的培育、生产和经营,园林绿化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

三、三级企业

(一)资质标准

1.注册资金200万以上;

2.4年以上的经营经历。

3.近3年承担不少于3个1万平方米以上且工程造价在150万以上的园林绿化综合性工程,并完成栽植、铺植、整地、建筑及小品、花坛、园路、水体、水景、喷泉、驳岸、码头、园林设施及设备安装等工程,经验收工程质量合格。或承担过5个以上的下列之一的园林绿化单项工程:

(1)1万平方米且工程造价在100万以上的公园、游园等公共绿地;

(2)2万平方米且工程造价在100万以上的主干道绿化、道路绿地、居住区绿化、单位附属绿地;

(3)3万平方米且工程造价在80万以上的风景林地、防护绿地;

4.苗圃生产培育基地在100亩以上,并具有一定的园林绿化苗木、花木、盆景、草坪的培育、生产、养护和经营能力。

5.企业经理具有3年以上的从事园林绿化经营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总工程师具有园林绿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总会计师、经济师具有初级以上职称。

6.园林绿化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园林专业人员不少于4人);植物、建筑、结构及水、电专业助理工程师工程师各不少于1人。

7.企业主要技术工种骨干全部持有中级以上的岗位合格证书。企业专业技术工种配套齐全。其中绿化工、花卉工、草坪工、苗圃工、养护工各不少于2人,水景工、花街工、植保工、瓦工、木工、电工、假山工、钳工、焊工各不少于1人。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工人应在20人以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工人应在10人以上,其中高级专业技术工人应在3人以上。

8.企业拥有修剪车、洒水车、挖掘机、打坑机等施工设备,以及各种工程模具、模板、描图仪、修剪、植保设备和信息处理系统等,具有完善的档案等管理制度。

9.企业固定资产现值在500万以上,流动资金在100万以上,企业年工程产值800万元以上。

10.企业所承担的工程、培育的植物品种或技术开发项目等获市级奖励。

(二)经营范围

可承揽2万平方米且工程造价在200万以下的园林绿化综合性工程;

可承揽2万平方米且造价在200万以下的公园、游园等公共绿地,3万平方米且工程造价在200万以下的主干道绿化、道路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5万平方米且工程造价在100万以下的风景林地、防护绿地建设工程;

可承揽5万平方米且年养护费用在50万以下的游园等公共绿地,10万平方米且年养护费用在30万以下的主干道绿化、道路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20万平方米且年养护费用在20万以下的风景林地、防护绿地的养护管理。

可从事园林绿化苗木、花卉、盆景、草坪的培育、生产和经营。

第七条 省建设厅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分管厅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许可办理期限之内。

第八条 申请人必须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或者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针对提供虚假材料的申请,省建设厅将不予批准。

第九条 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建设部统一监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条 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应当在新闻媒体上声明,方可申请补领。

第十一条 企业发生分立、合并、更名或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资质审批部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并重新核定资质等级。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建设部园林绿化资质申报和审批工作规程相关规定予以撤销资质证书:

一、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请自行审查、审批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程序作出自行审查、审批决定的;

三、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园林绿化企业颁发资质证书的;

四、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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